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