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