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