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问责和处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