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