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