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并依据村寨防火安全公约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