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