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寨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队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