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基础设施、器材装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2米。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当在木结构房屋相邻面的屋檐设置简易水灭火设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