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基础设施、器材装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50户以上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保证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的水池,并修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