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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基础设施、器材装备

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村民住宅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应当纳入村寨建设规划,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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