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五)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燃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