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农村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照明设施、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六)其他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