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应当满足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房屋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应当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二)不得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

(三)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四)室内电器线路穿阻燃管保护,设置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和灭弧设备等电气防火装置;

(五)疏散通道及楼梯间设置消防卷盘;

(六)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及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消防逃生自救器材;

(七)每个楼层配备必要的干粉灭火器,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经营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九)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超过前款规模或者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