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农村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确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于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农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