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木结构房屋、茅草房、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加强农村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优先在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文物保护单位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提高农村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