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木结构房屋、茅草房、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加强农村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前提下,优先在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文物保护单位等推广应用先进阻燃材料,提高农村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