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补偿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