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扶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