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实施跟踪复查。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