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建立的村寨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村寨基本情况;(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三)村寨防火安全公约、消防安全制度;(四)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图等;(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训练、演练情况,消防器材、装备、设施情况;(六)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七)消防工作部署、消防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及火、电、气、油管理使用等情况。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