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州、县(市)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立的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