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州、县(市)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成立的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