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村民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义务:

(一)遵守村寨防火安全公约;

(二)发生火灾时积极配合灭火扑救;

(三)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不占用防火隔离带、消防车通道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柴草、饲料等可燃物;

(五)不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堆放易燃物、可燃物,新建房屋与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六)及时检查、更换室内用电线路,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

(七)不使用“老虎灶”,不在木质楼板上用火,定期清理火炕、烟道,不在有木质楼板的室内和不安全区域使用明火或取暖设备烘烤衣物、腊肉等;

(八)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九)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