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