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