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