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