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