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