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