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