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