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