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