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