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