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网络经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