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网络经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本省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