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对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注名称、产地、生产者、贮存条件等信息;采用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