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