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