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输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勘验,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按规定开行农村客运;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可以参照城市公交标准开行农村公交;对于出行需求少且相对分散的边远地区,鼓励开展预约、定制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