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完工后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