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