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