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