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通客运的村道交通安全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已建成的县道、乡道和通客运的村道应当逐步完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