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