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协商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