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五条有效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省信用信息中心依法归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信息进行审核。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