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

省信用信息中心依法归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信息进行审核。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