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收到的社会信用信息在三日内完成比对、录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复核处理后重新报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