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六条有效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收到的社会信用信息在三日内完成比对、录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复核处理后重新报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