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四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记录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记录会员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信用主体以合法形式向省信用信息中心、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